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82民初1905号之三
原告:湖北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孟土路光化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MA490FDC4G。
法定代表人:高建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辉,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丽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丹竹头工业区康正路2号综合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04490J。
法定代表人:童志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丽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0元,保全费2260元,由原告湖北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琼
审判员 高建军
审判员 陈 中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