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4417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云,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深圳市丽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丹竹头工业区康正路**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04490J。
法定代表人:童志富。
第三人:谭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蓉,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丽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向 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颜康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