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隆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4171号
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九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隆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艾秀芬。
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隆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凤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