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执8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6080Y。
法定代表人:李九虎。
被执行人: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星河WORLDA栋大厦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978205。
法定代表人:谢少鹏。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26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1106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同日,本院立案追缴案件受理费1256元,案号为(2022)粤0307执8304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2022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56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款项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益清
执行员  丘木兰
执行员  任 然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赖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