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2106号
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6080Y。
法定代表人:李九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能机电设备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8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3115460519。
法定代表人:吕叔平。
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黔能机电设备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春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