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9329号
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李九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锋,北京市金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邵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25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退给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595元。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