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欧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6284号
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李九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28层B室。
法定代表人:徐蔚。
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晴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