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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宝鸡市长乐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304执恢42号 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宝鸡市长乐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长乐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04民初1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由被执行人长乐公司支付其货款1640000元及违约金670900元;2.由被执行人长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2644元由被执行人长乐公司承担。本院立案受理。被执行人长乐公司应承担执行费256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长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20)陕0304执82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查明,双方当事人已经案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4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5635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执行请求。为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04执825号及(2023)陕0304执恢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