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电精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电精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修正药业集团亳州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688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电精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高新区经电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99733Y。
被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亳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南部新区银杏路1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730181445。
法定代表人:刘占伟。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电精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亳州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亳州制药有限公司在13×××7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1424.48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亳州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3768.5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