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聘用合同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8871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依昊,浙江法校(诸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聘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国生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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