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

章伟信与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4082号
原告:章伟信,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卫义,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紫兰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伟信与被告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伟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撤诉。
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1855元,实应收680元,再依法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信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