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终3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紫兰路**。
法定代表人:杨汉飞。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9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檬杰
审判员 王 翠
审判员 李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