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民初183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明,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紫兰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汉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钓锋,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林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徐家居民区。
法定代表人:蒋先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铁峰,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鲁烽,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林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林怡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林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林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50元,依法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迪光
审 判 员 赵晓妤
人民陪审员 朱天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骆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