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枫桥国美纺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850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紫兰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60592742。

法定代表人杨汉飞。

被执行人诸暨市枫桥国美纺织厂,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陈家村青龙畈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L10159667。

法定代表人赵国美。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市枫桥国美纺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34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金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1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等1561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8月28日向两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诸暨市枫桥国美纺织厂、***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注册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诸暨市枫桥国美纺织厂、***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两被执行人名下的三处房产,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本案已登记查封,均系伦侯查封,车辆亦未能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截至2019年12月24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综上,被执行人诸暨市枫桥国美纺织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85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龙华

审判员  周培洪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