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舜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一舜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倪梁村经济合作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绍民终字第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一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海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倪梁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倪建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倪百年。
上诉人浙江一舜建设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4)绍虞崧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3个月,后上诉人浙江一舜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浙江一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一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542元,依法减半收取1271元,由上诉人浙江一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冯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