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锰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422民初71号之一
原告: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1530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摩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枝花市***锰矿(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盐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779849744C。
代表人:***,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系该企业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熙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锰矿(普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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