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锰矿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422民初1900号之一
原告: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统一社会代码:91510600205115303N。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摩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6200110240609。
法定代表人:刘靖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攀枝花市***锰矿(普通合伙),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779849744C。
法定代表人:*陆军,系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锰矿(普通合伙)技术合同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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