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李发顺、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1014号
原告:李发顺,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赟,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凤,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告: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汉江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15303N。
法定代表人:刘靖。
被告: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1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00786656772W。
负责人:姚永。
原告李发顺与被告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仁和区分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李发顺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发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发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发顺负担。
审判员  张玉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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