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雅安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5民初3746号
原告: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竹,四川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雅安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
法定代表人:胡彦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雅安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丽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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