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96执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孟玲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晴,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郭党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爱英,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郭党生,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本院依据(2016)豫96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迪公司)、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用公司)、郭党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受理立案。
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贝迪公司、矿用公司、郭党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贝迪公司、矿用公司、郭党生至今未能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关、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协查通知,查询贝迪公司、矿用公司、郭党生名下财产,但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矿用公司名下有存款113387.15元,执行到位并支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2.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矿用公司所有的1号组装车间,产权证书号(沁园办字第00074660)、2号组装车间,产权证书号(沁园办字第00074659)、1号联合厂房,产权证书号(沁园办字第00074661)、2号联合厂房,产权证书号(沁园办字第00074662),查封期限三年;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查封矿用公司名下豫U×××××号、豫U×××××号、豫U×××××号汽车,查封期限二年。以上财产均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以上财产如需续查封,当事人应当于本次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3.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查封贝迪公司的部分动产(详见2020豫96执6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期限二年,该财产均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如需续查封,当事人应当于本次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贝迪公司、矿用公司、郭党生纳入失信名单,并进行高消费限制。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本案债权58465200元,目前执行到位113387.15元,尚未执行到位58351812.85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贝迪公司、矿用公司及郭党生直接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96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贝迪公司、矿用公司及郭党生负有继续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以上被执行人有可供法院直接处置的财产,应及时向法院申报,避免债务长期未结导致迟延利息过高;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发现贝迪公司、矿用公司及郭党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聂东平
审判员  王纪玖
审判员  商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