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6民终5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愚公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聂小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菲,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郭党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郭凯霞(实习),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8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83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1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秋坪审判员邓燕审判员谢高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二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