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与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9001民初1344号
原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第二行政区8号楼3楼西。
法定代表人:赵金刚,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虎城,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芳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郭党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事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济源工科委)与被告河南**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虎城、钱芳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源工科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37762.6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受宏观经济因素影响,被告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多家银行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资金链面临断裂危险,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9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2014年5月13日,经召开联席会议同意出借给被告900万元作为过桥资金,同时被告用承建的市政工程应收工程款作为抵押。2014年5月14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9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同日济源市财政局将借款900万元转入被告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900万元的借据。之后,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还款,从2014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原告从市政工程应收款中陆续收回4462237.31元冲抵借款,剩余借款4537762.69元至今未归还。该款项经各种方式催要,但被告无力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其公司从2014年停产至今,暂时没有偿还能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5月,因被告**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原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济源市人民政府请示由其向市财政借款900万元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并获得批准。2014年5月14日,原济源市工业信息化局(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900万元,并出具借款手续,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主动还清所有借款,甲方收到还款后给乙方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逾期不还的借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承建的市政府投资类项目以及市内其他工程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乙方愿以《**公司中央空调工程欠款明细表》中的工程欠款做抵押,共计895.237973万元。同日,原济源市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900万元转入被告账户,被告给原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收到借款700万元、200万元的收据各一份。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清借款。后原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甲方)又陆续与被告(乙方)签订四份协议,对还款期限进行展期。2020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方发出了《催收通知书》,要求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剩余借款。现原告方陆续从被告承建的工程未付款中收回借款4462237.31元,尚余4537762.69元未还。
另查明,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15年更名为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9年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原济源市科学技术局等单位组建成济源工科委,即本案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借款90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方仅从被告承建的工程未付款中收回借款4462237.31元,现其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4537762.69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4537762.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02元,减半收取计21551元,由被告河南**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