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执1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住济源市第二行政区八号楼三楼西,组织机构代码:MB121197-7。
被执行人:河南**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16754553P,住所地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郭党生。
关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与河南**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户并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0150151005021083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07306.6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英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盼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卫建武联系电话:1883905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