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执1958号
申请执行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第二行政区八号楼三楼西。
法定代表人:赵金刚。
被执行人:河南**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郭党生。
本院在执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与河南**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豫9001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院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4537762.69元;案件受理费收取21551元,由河南**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共4559313.69元,已执行到位2710.59元,债权尚有4556603.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牛延强
审判员 高庆忠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牛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