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执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迎宾路****1。
法定代表人:郑江。
被执行人:***,男性,1986年06月0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执行人:郭桂哲,男性,1970年10月22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善海,男性,1957年11月0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执行人:郭桂英,女性,1956年02月1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执行人: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善海。
被执行人:***,男性,1953年03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善海。
本院在执行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与被执行人***、郭桂哲、王善海、郭桂英、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802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19年2月4日、2020年2月25日、2020年3月27日、2020年4月15日、2020年5月6日、2020年5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
3、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起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周荣应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成文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