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83民初144号之二
原告石家庄通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冀0683民初1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4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石家庄通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家庄通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江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4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447元,由申请人石家庄通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凯
书记员 何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