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浙1002民催25号
申请人石家庄通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5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600051/21471393、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日期2017年12月15日、到期日期2018年6月15日、出票人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温岭市金鹤鞋料复合厂、付款人浙商银行台州分行会计核算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石家庄通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谭 阳
代书记员 王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