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7382号
原告: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城东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6012235926。
法定代表人:王洪君,总经理。
被告: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59935579。
法定代表人:王乐,经理。
原告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曾小雷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桂娟
书 记 员 平静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