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路明灯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故城县路明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初539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故城县路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邢德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孔玮与被告故城县路明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