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02民初12735号
原告武汉菲凡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程家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菲凡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汉菲凡士建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