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6民终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菲凡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凤大道2号当代国际花园总部基地6栋C座2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王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韩店镇西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武汉菲凡士建材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邹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立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董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