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菲凡士建材有限公司

武汉菲凡士建材有限公司与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1659号
原告武汉菲凡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钱**,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程家富。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菲凡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菲凡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菲凡士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菲凡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0元由原告武汉菲凡士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法官助理***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