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宇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宇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河南兴科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6319号
原告郑州市宇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龙,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南兴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梁谦。
原告郑州市宇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河南兴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恒大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其住所地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非郑州市金水区。另,本案所涉郑州恒大名都项目非被告恒大公司开发,该项目所在地并非被告恒大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履行地,不适用原告宇丰公司与被告恒大公司于2013年9月所签订的《恒大郑州公司2013年度防水补漏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范围。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兴科公司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86号凯瑞大厦三楼3001-3006,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原告证据中《恒大郑州公司2013年度防水补漏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四条及《郑州恒大名都首期2-8#楼2013年度防水补漏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条款中,均明确约定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且第一条约定工程地点为郑州市文化路与白庙路交叉口郑州恒大名都小区内。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依据合同约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本院管辖。原告在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恒大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警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