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宇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宇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建业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11407号
原告*州市宇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州市二七区政通路升龙世纪花园三区1号楼1单元2401、2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禄海占,上海锦天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州建业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州高新区环保路1号。
法定代表人焦笑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了(2019)豫0191财保5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名下的位于二七区航海路97号台胞小区20号院(房产证号:*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州建业高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百五十万五千二百零六元一角八分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作出(2019)豫0191民初1140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名下的位于*州市二七区航海路97号台胞小区20号院(房产证号:*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州建业高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5206.18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