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安徽省恒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3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坦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9282150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恒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城市花园(建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33029951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恒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602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月14日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该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12025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9月1日通过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并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一处,但未能确认房屋坐落位置,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尚有120252元未受清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