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骏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朱新才,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君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泰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泰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豪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杭州双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广东骏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骏捷)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君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杰公司)、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洋公司)、第三人上海豪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海公司)、杭州双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宇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东骏捷申请再审称:1、本案所涉厂房是新泽路XXX号,《房产租赁协议》所涉及的是新泽路XXX号,本案应适用2012年4月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补充合同》,但该合同并非是《房产租赁协议》的补充合同。二审依据《房产租赁协议》认定豪海公司将厂房作为仓库属违约,缺乏证据证明。2、豪海公司将涉案厂房改作仓库,得到了海关和消防部门的默许,改变厂房用途与本案损失没有关联。3、在消防整改通知发出之后的第8天,豪海公司就被赶出了仓库,故本案未进行消防整改的责任应当由君杰公司承担。综上,豪海公司对本案损失没有过错,二审法院判令由豪海公司承担的20%责任,亦应由君杰公司承担。据此,广东骏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君杰公司提交意见称:1、案发前,君杰公司并没有实际控制和管理涉案厂房,涉案厂房被豪海公司改变用途,其并不知情,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涉案厂房产权证上描述的门牌号为新泽路XXX号、XXX号、XXX号,所以火灾地址新泽路XXX号就是《厂房租赁合同书》中所记载的新泽路XXX号。《厂房租赁补充合同》不是严格意义上对《厂房租赁合同书》的补充,而是豪海公司在租赁主厂房后,通过补充协议又租赁了门卫房屋、雇佣了两个门卫。3、本案事故发生与豪海公司私自改变厂房用途有直接因果关系,火灾发生前,消防部门也要求豪海公司整改,豪海公司未按要求整改。4、本案应为按份责任,而非申请人所称的连带责任。综上,君杰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广东骏捷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三洋公司提交意见称:1、事故起火点有两处,不能排除火灾是由电焊火花以外的其他原因引发的,且本案事故系多因一果,一、二审法院判令三洋公司承担70%的责任明显过重。火灾事故只造成了申请人一部分货物损失,一、二审判决将全部损失作为赔偿数额,显失公平,申请人为免除缴纳税收义务而放弃货物残值,故残值部分损失不应由三洋公司承担。3、申请人放弃对豪海公司的赔偿要求,也应当相应减少三洋公司的赔偿数额。
第三人双宇公司同意广东骏捷的意见。
第三人豪海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涉案厂房的产权证载明的门牌号为浦东新区新场镇新泽路XXX号、XXX号、XXX号,产权证所对应的建筑物难以清晰地分割成23号、25号或27号,故本案适用《厂房租赁合同书》之条款约定并无不当,且二审法院对君杰公司和豪海公司责任分担的认定,并非仅以《厂房租赁合同书》为依据。事故发生前,消防部门就已责令豪海公司进行消防整改,其未及时进行整改,过错明显。豪海公司是堆放货物的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即使之后其因租约纠纷撤出厂房,也不能免除整改义务。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给予君杰公司罚款人民币90,000元的处罚,给予豪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由此也印证豪海公司的过错程度大于君杰公司。二审法院酌定豪海公司承担涉案货损20%、君杰公司承担涉案货损10%,并无不当。综上,广东骏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骏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俞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陆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