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安通靶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信安通靶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时代京云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二中民终字第049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信安通靶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莲花池东路甲3号213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代京云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603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7月1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信安通靶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通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2月,时代京云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京云公司)诉至原审法院称:时代京云公司与信安通公司于2014年7月4日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信安通公司委托时代京云公司代办七个产品标准备案(1、多层扇形激光幕定位自动报靶系统;2、模拟实弹影像射击训练系统;3、侧转靶;4、起倒靶;5、横向移动靶;6、摇摆靶;7、激光枪弹测速仪)。每个标准的代办费用为3000元,共计21000元。依据合同约定,信安通公司提供所备案产品的详细材料,时代京云公司按照信安通公司提供的产品资料起草产品标准。在标准备案完成前信安通公司不支付给时代京云公司任何费用,标准备案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时代京云公司支付全部费用。依据合同约定,信安通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标的两倍的违约金。在合同生效后,时代京云公司一直依据信安通公司提供的产品资料起草标准。2014年8月1日时代京云公司完成了5个标准的起草,有5个产品标准的起草案作为凭证,另外两个因信安通公司没有及时提供产品资料,没有进行及时起草。在此期间时代京云公司多次与信安通公司就产品标准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并根据产品备案的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标准起草完毕后,时代京云公司及时通知信安通公司到相关部门备案,信安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延误备案时间,时代京云公司有QQ聊天记录作为凭证。2014年10月13日,信安通公司明确表示取消7个产品的标准备案,并不支付相关产品标准费用和违约金。时代京云公司多次催讨,信安通公司不予理睬。为维护时代京云公司的合法权益,时代京云公司现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信安通公司一次性向时代京云公司支付产品标准代办费21000元,违约金21000元;2、诉讼费由信安通公司承担。******
信安通公司辩称:1、时代京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本案所涉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信安通公司的产品涉警涉军靶场专用装备设备,国家对此类产品有严格的技术标准,且涉及军用标准,产品标准非一般咨询产品能拟定。时代京云公司与信安通公司签订合同时,即要求时代京云公司提供相关资质和其曾经撰写过的同类企业标准成功案例供信安通公司审查,但直至今日,时代京云公司都未能提供。事实上,时代京云公司不具备编写该类企业标准的能力。时代京云公司以欺骗手段和信安通公司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2、时代京云公司在起诉书中称:“依据合同约定,信安通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标的额两倍的违约金。”该合同为时代京云公司提供,信安通公司收到时时代京云公司已经盖好了公章。时代京云公司未同信安通公司商议合同条款,未留给信安通公司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权利,事实上为格式合同。因此,相关违约金条款严重加重了信安通公司的责任,依法应当无效。违约金的数额严重不合理,信安通公司假若依法应当承担违约金,合同约定的金额亦违反法律规定。3、时代京云公司提出的“2014年8月1日完成了5个标准的起草,有5个产品标准的起草作为凭证,另外两个因信安通公司没有及时提供产品材料,没有进行及时起草”不符合事实情况。实际情况是时代京云公司于2014年8月1日提供给信安通公司的5个标准文案有明显性的错误,不符合行政机关关于企业标准备案的要求。其中时代京云公司拟定的5个标准缺少必备的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根本就不符合行政机关标准备案的要求,且5个标准为同一模板的替换,拟定的标准草案漏洞百出,错误连篇(文档编号明显错误,一眼就可以看出是时代京云公司的复制粘贴之作,工作极不负责任)。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时代京云公司根本就不具备完成本合同的能力。时代京云公司提供的合同产品严重背离了信安通公司的期望,不符合合同目的,时代京云公司严重违约。4、时代京云公司在起诉书中提出“在此期间,时代京云公司多次与信安通公司就产品标准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并根据产品备案的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标准起草完毕后,时代京云公司及时通知信安通公司到相关部门备案,信安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延误备案时间”,不符合实际情况。事实上,由于时代京云公司于2014年8月1日提供给信安通公司的5个标准起草文案非常不专业,里面错误很多。信安通公司向时代京云公司指出并为时代京云公司提出了修改意见以及一份国家军用标准让其重新编写之前完成的5个标准草案中的一个。但是,经时代京云公司重新编写的企业标准仍然具有明显性的错误,不具备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并且直接引用了国家军用标准,这根本就不符合标准备案的要求。时代京云公司的行为明显是在敷衍信安通公司,其不具备相关履约能力,不能依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内容。因时代京云公司的行为严重违约,信安通公司及时告知时代京云公司严重违约的行为,决定终止双方的合同。因此,时代京云公司违约在先,信安通公司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属于依法行使权利行为。故不同意时代京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代京云公司、信安通公司签署的《咨询服务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双方约定信安通公司委托时代京云公司代办七个产品标准备案,代办费用共21000元。服务要求:乙方(时代京云公司)负责标准编写指导、备案申请提交、标准修改等工作。余额应在标准备案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时代京云公司已经编写完成了其中的5个标准文案,并按照信安通公司的要求进行了相应修改,且将已完成的文案提交给了信安通公司。信安通公司虽然强调时代京云公司已经完成的文案不符合要求,但鉴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文案编写的具体标准,且信安通公司对于时代京云公司编写的文案不符合行政机关关于企业标准备案的要求一节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同时信安通公司有关时代京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及合同约定的部分条款加重了信安通公司的责任,应属无效的抗辩理由并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故对信安通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故信安通公司在接受了时代京云公司制作的5个标准文案后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时代京云公司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即15000元(3000元×5)。******
关于时代京云公司要求信安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原审法院认为:鉴于时代京云公司完成的标准产品文案虽经过修改,仍然存在多处明显错误和瑕疵,信安通公司没有按时向时代京云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属事出有因,并非恶意拖欠。故对时代京云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当事人目前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对此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5年2月判决:一、解除时代京云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信安通靶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信安通靶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向时代京云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已经完成产品标准备案合同款一万五千元。三、驳回时代京云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信安通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信安通公司不服,持原诉辩解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驳回时代京云公司的诉讼请求。时代京云公司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时代京云公司与信安通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合同未注明具体月和日)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就企业标准备案代办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约定信安通公司委托时代京云公司代办如下七个产品标准备案1、多层扇形激光幕定位自动报靶系统;2、模拟实弹影像射击训练系统;3、侧转靶;4、起倒靶;5、横向移动靶;6、摇摆靶;7、激光枪弹测速仪。代办费用共21000元。合同约定,甲方(信安通公司)应及时按照乙方(时代京云公司)要求提供产品标准的相关及时材料及签名盖章。服务要求:乙方(时代京云公司)负责标准编写指导、备案申请提交、标准修改等工作。履行期限:从乙方(时代京云公司)收到甲方(信安通公司)材料(标准资料、盖章表格、合同)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备案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标准技术指标意见不一、审批方原因等)。支付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信安通公司)先向乙方(时代京云公司)支付0元,大写零元,余额应在标准备案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违约责任:由于乙方(时代京云公司)原因(不包括审批方原因)未能完成备案,乙方(时代京云公司)退还已收费用;甲方(信安通公司)逾期不支付代办费用的,需支付给乙方(时代京云公司)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倍。本合同有效期3个月,以甲乙双方签订日期为起效日期。甲方盖章(加盖有北京信安通靶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印章),乙方盖章(加盖有时代京云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印章)。******
2014年8月1日时代京云公司将完成的5个产品标准文案【影像靶(建议名称)、移动靶车;激光枪弹测速仪、精度靶(建议名称)、***(建议名称)】草案提交给信安通公司。******
现时代京云公司持诉称理由将信安通公司诉至原审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信安通公司一次性支付产品标准代办费21000元,违约金21000元;2、诉讼费由信安通公司承担。******
信安通公司持辩称意见不同意时代京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中,时代京云公司针对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北京信安通靶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5份,名称如下:影像靶(建议名称)(2014-07-15发布,2014-08-15实施);移动靶车(2014-07-15发布,2014-08-15实施);激光枪弹测速仪(2014-07-15发布,2014-08-15实施:精度靶(建议名称)(2014-07-15发布,2014-08-15实施)***(建议名称)(2014-07-15发布,2014-08-15实施),证明时代京云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3、时代京云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信安通公司行政助理即本案一审委托代理人***的QQ聊天记录下载件,证明时代京云公司已经告知信安通公司上述文件仅为初稿以及设计完成迟延的责任在于信安通公司。******
信安通公司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时代京云公司的证明目的,理由是这些文件中存在多出低级错误,很多内容是张贴复制过来的,五个模板使用的是统一模板修改的,表示时代京云公司根本就没有履约能力,是在敷衍信安通公司。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时代京云公司的证明目的。******
审理中,信安通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咨询服务合同》,证明时代京云公司不具备为信安通公司编写企业标准的资质,属于欺诈行为,相关违约金的条款严重加重了信安通公司的责任;2、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证明国家对标准文献分类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循。3、2014年8月1日,时代京云公司交给信安通公司的5个标准起草文案,证明时代京云公司提交的上述文案中出现有5个明显性错误。4、国家军用标准(自检多位胸环靶规范),证明信安通公司一直在积极配合时代京云公司的工作,给时代京云公司提出修改意见,没有以各种理由推脱,延误备案时间。5、经时代京云公司修改后起草文案,证明时代京云公司重新编写的企业标准仍然存在多处明显性错误,如无标准分类号,直接引用国家军用标准,这些都是不被允许的。另文案中还存在多处编辑错误,不符合标准备案的要求。时代京云公司的行为明显是在敷衍信安通公司,其不具备相关履约能力,不能依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内容。******
时代京云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对证据2不持异议,对证据3中信安通公司在文案中圈注的部分存在错误表示认可,但不认可是明确和低级错误。对证据4不持异议,但不认可信安通公司的证明目的。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信安通公司的证明目的。******
另查:审理中,信安通公司当场从手机中调取了QQ邮件箱文件发送记录,证明信安通公司一审委托代理人***曾向时代京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军用标准》电子版,表明信安通公司履行了协助义务,时代京云公司对此不持异议,但不认可信安通公司的证明目的,称时代京云公司在制作文案之前已经通过其他途径下载到该文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时代京云公司与信安通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时代京云公司依约为信安通公司提供了5个文案,信安通公司称时代京云公司提供的文案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亦不能在有关行政部门备案,但双方对文案并未约定明确的标准,信安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佐证时代京云公司提供的文案不能在有关行政部门备案,故时代公司要求信安通公司依合同约定支付方案费用,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符合双方之约定,本院予以维持。信安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判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时代京云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72元(已交纳),由北京信安通靶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北京信安通靶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