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中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928民初1769号
原告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中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房善增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