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927民初1436号
申请人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鼎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南鼎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启动网络查控措施,将其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车辆、保险和理财信息及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查控并保全,保全金额为20254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鼎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启动网络查控措施,将其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车辆、保险和理财信息及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查控并保全,保全金额为20254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刚
书记员 孙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