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濮阳中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928财保23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濮阳中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濮阳县龙苑路建新路交叉口向西500迷路北龙苑壹号8号楼商品房(预售证编号:濮县房字预售字第202012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价值2635000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濮阳中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濮阳县龙苑路建新路交叉口向西500迷路北龙苑壹号8号楼商品房(预售证编号:濮县房字预售字第202012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价值2635000元,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抵押、过户及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国玺
书记员  周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