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濮阳中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928民初1769号之一
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中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2月5日,本院以(2021)豫0928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濮阳中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濮阳县(预售证编号:濮县房字预售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价值2635000元,查封期限三年。审理过程中,原告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中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被申请人濮阳中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濮阳中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濮阳县(预售证编号:濮县房字预售字第××号)的房产予以解封,解封价值263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房善增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