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卓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1232号
原告:濮阳卓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98080551,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公路局岳村道班院内。
法定代表人:鲁学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倩倩,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提供,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李青春,该公司经理。
原告濮阳卓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濮阳卓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濮阳卓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迎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