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科通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山西汇天下贸易有限公司、晋城市科通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5执403号
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山西汇天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
法定代表人:代肖军,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城市科通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
法定代表人:常记北,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汇天下贸易有限公司、晋城市科通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1日作出(2021)晋0525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汇天下贸易有限公司、晋城市科通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3122元。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并已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晋城市科通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晋E73567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于2016年10月20日在晋城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理抵押,2020年11月11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9月6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
3、查明二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
三、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到其住所地进行实际调查,未发现可供的财产及线索。
四、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12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富生
审判员  张祥太
审判员  常 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子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