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5执2198号
申请执行人:泽州县晋庙铺镇油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晋庙铺镇。
法定代表人:田国富,任村委主任。
申请执行人:泽州县晋庙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晋庙铺镇。
负责人:王国红,任镇长。
被执行人:山西汇天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
法定代表人:代肖军,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城市科通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
法定代表人:常记北,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泽州县晋庙铺镇油坊村村民委员会、泽州县晋庙铺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山西汇天下贸易有限公司、晋城市科通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泽州县晋庙铺镇油坊村村民委员会、泽州县晋庙铺镇人民政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525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汇天下贸易有限公司、晋城市科通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扶贫资金78612.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并已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晋城市科通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晋E735**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于2016年10月20日在晋城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理抵押,2020年11月11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9月6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
3、查明二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
三、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到其住所地进行实际调查,未发现可供的财产及线索。
四、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山西汇天下贸易有限公司、晋城市科通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的78612.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涛涛
审判员 张富生
审判员 张祥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子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