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563号
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18-19、22-2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西8-9、18层。
法定代表人:**鲲。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0834元,由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袁 聪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喆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