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525号
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南方,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18-19、22-24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综合管理部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系该公司综合管理部员工。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城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城县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9.5元,由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寇 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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