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62号
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南方,男,公司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18-19、22-24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本院已减半收取为766元,由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