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63号 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南方,男,公司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18-19、22-24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本院已减半收取为320.5元,由原告陕西申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