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6民初1535号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支公司负责人。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拒绝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亦拒绝办理相关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