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东方金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56184号
原告:***,男,1979年4月4日出生,苗族,户籍地云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涛,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东方金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盛妙仙。
原告***与被告潘涛、东方金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深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以其不再对被告东方金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无诉讼主张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东方金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东方金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